甘肃省兰州工业学院校友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甘肃省兰州工业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Lan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in GanSu Province”(缩写为“LZITAAGSP”)。
第二条 甘肃省兰州工业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或“本会”)是由兰州工业学院前身各类学校发展过程中毕业的校友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原则,加强校友和校友、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凝心聚智,促进合作,共同为母校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繁荣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甘肃省教育厅及甘肃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
联系电话:0931-2865024;邮编:730050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为校友搭建交流与联系的平台;
2.编辑会刊、创办校友会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本会的全体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关心校友会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通过向校友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登记、备案;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2.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纳、采用会员的建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今后可增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最高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资深处长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4.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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